2021温州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相近考点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历来是一个小难点,即便是不考察法律理论,单单是识记法条就已经很难了,更何况还有很多部法律对同一个事情的要求却各有不同。今天将教育法律法规中相近的法条整理,以方便各位考生复习。
1.《义务教育法》的地位不同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2006新《义务教育法》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迅速发展的序幕。
2.工读学校和专门学校的区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解读: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管理要送到工读学校或专门学校,这两个学校是一样的,只是不同时期的称谓,因此要看准是哪部法律。
3.教师工资待遇
《义务教育法》第31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法》第25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是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还是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选择的法律不同。
4.义务教育收不收学费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10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2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1986年《义务教育法》写的是免收学费,但是没有说杂费的问题,因此如果是说不收学杂费应该是2006年《义务教育法》。
5.均衡发展和优先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2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育法》第4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解读:在考试时候容易出现一个题目两个选项分班是优先发展和均衡发展,这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选对。
6.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解读:关于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在这两部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不能只记住一个。
7.学校什么时候要负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解读:概括来说,如果学生受伤是学校设施、学校工作人员的问题那学校一定要承担责任,稍微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下:例如张三有心脏病,家长也已经告知老师,上体育课的时候教师执意让张三剧烈运动,导致张三病发死亡,学校一定要负责任。那么如果家长没有告知,学校不知道情况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解读:其中第三种情况就已经说明问题,因此如果家长不和教师说明情况,学校的确没有责任。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大前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解读:所有我们讨论的学校没有责任的情况一定是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而且行为并无不当,才没有责任。例如如果家长告知了老师孩子的病情,教师也予以注意没让学生跑步,但是学生还是犯病了,教师没有理会或者没有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导致了学生死亡,那学校也一定有责任。
练习题:
【多选题】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是( )。
A.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立即将学生送往医院,学生因特异体质,病情严重
B.学生在足球赛中因碰撞受伤
C.一名中学生和老师发生冲突,学生擅自离校,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期间学生受到伤害
D.学生自杀、自伤
【答案】ABD。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其依据是( )。
A.《义务教育法》
B.《教师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教育法》
【答案】B。
常见问题
- 教师资格没有认定能参加教师招聘考试吗
- 一年可以考几次教师资格考试
- 教师资格证可以跨省报考吗?
-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温州报考教师资格证
-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温州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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