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温州教师招聘:揭开教育法律救济途径的神秘面纱
一、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一)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申诉主要解决因内部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可以认为行政复议主要解决外部问题。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二)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类。行政诉讼可理解为“民告官”,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教育的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诉讼可理解为“民告民”,一般解决人身、财产纠纷。刑事诉讼可以理解为“官告民”,主要涉及判定民有没有犯法,是否需要受到刑罚。
(三)仲裁渠道
仲裁渠道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我国目前主要有仲裁渠道,即人事仲裁、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三种。
(四)调解渠道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原谅,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
二、导图梳理

三、习题小练
1.【判断】学生认为教师的行为侵犯其一般权利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
1.【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该是行政主体,所以学生是无法复议老师的。题干说法错误。
2.【判断】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诉讼都属于法律救济的行政渠道。( )
2.【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救济的行政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属于行政渠道,但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渠道。题干说法错误。
以上便是有关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知识点的整理,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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