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温州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形态判断,三步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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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的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犯罪未完成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一个行为已经既遂,具备某个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就不用再去考虑犯罪未完成。比如说,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旦财务的占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那么盗窃罪就既遂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这些常见罪名的既遂,需要大家掌握。根据既遂标准,如果已经既遂,那么就不需要再去探讨,如果犯罪没有既遂,那么这时候分析思路三步走。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
第一步是判断行为是否外化为客观的犯罪行为,只有行为人将自己主观犯罪意志付诸实施,这时候才能存在犯罪行为,才有讨论犯罪的必要。举例来说,张三在日记中列出十几种杀人方式,但是随即打消念头,并没有实施,这种思想犯压根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形态的问题。
第二步,分析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主观上不敢犯、不想犯,还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犯,如果是前者那么属于犯罪中止,后者则属于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比如说,“张三在撬李四家门锁的时候,听到隔壁有脚步声,所以停止返回家中”,本题中,张三并不是因为被发现而未得逞,而是自己主观上不敢继续犯罪导致的犯罪未完成,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第三步,如果犯罪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犯,那么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点就在于“着手”的认定。根据司法考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法益紧迫说”,认为行为产生了侵犯法律利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是着手。比如说,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将他人占有的财务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但是行为人进入特定的场所(办公室)开始物色财物时,就可以认定盗窃罪的着手。再比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等行为,就是抢劫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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