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疗卫生考试:卫生法规-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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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重(自主)原则
主要表现为医师尊重患者的自主性,保证患者自主、理性的选择诊疗方案。那么尊重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
2.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
3.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作出不当选择的责任。
而患者的自主性是指患者对与自己有关的医护问题,经过深思熟虑后,所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行动,如知情同意、知情选择、隐私权等。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自主性并不是放弃自己的责任,尊重病人包括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进行选择。
二、不伤害原则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过程中避免患者受到不应有伤害的伦理原则,是医学原则的基本原则。但这里应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伤害是职业性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不伤害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不伤害原则的表现既可以是“利大于害”,也可以是“利害均等”,又可能是“害大于利”,其真正意义在于权衡利害之后的“利大于弊”。
那么不伤害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体现在:
1.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动机和意识,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2.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可知的伤害;把可控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3.不滥用辅助检查、药物及实施手术。
三、有利(行善)原则
是指把有利于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病人谋利益的伦理原则。
医务人员在执行此原则的时候要注意:
1.医务人员的行为与解除患者的痛苦有关;
2.医务人员的行动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3.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而言利大于弊;
4.病人受益且不会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
在这里面容易混淆的一个地方就是有利于不伤害,往往是考试中容易错的地方。所以需要注意:不伤害原则与有利原则有着密切关系。有利,是把有利于病人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病人谋利益的伦理原则。有利,就是医务人员为病人做善事。这一原则在西方也被称为行善原则,但是医务人员的行为,往往不单纯使患者受益,相反常常伴有副作用,此时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权衡利害,使医疗行为能够得到最大可能的益处,而带来最小可能的危害。在人体实验中,受试者可能并不得益,而且很可能受到伤害,然而这种实验对其他大量的病人、对社会、乃至下一代有好处,即有利于社会大多数人。
四、公正原则
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一位病人的原则。包括形式公平和内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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