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介绍
温州中公教育提醒您关注温州公务员考试信息:【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介绍】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行测常识判断知识累积,中公教育就其中的在线诉讼与独任制这两个亮点予以介绍,希望大家理解和掌握。
2022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由于篇幅有限,今天中公教育就其中的在线诉讼与独任制这两个亮点予以介绍,希望大家理解和掌握。
完善在线诉讼以及送达规则
(一)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法条表述:“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能够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防控风险。而且“互联网+法院”,更加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便利当事人。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法条表述:“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该条文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不仅有效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更有助于提高送达效率。
完善独任制相关制度
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对于独任制作出了重大修改,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有效推进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
(一)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1)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法条表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法条表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也同时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为独任制的适用划定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法条表述:“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三)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系统性规定审判组织形式的程序衔接制度,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法条表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试题练习
(多选)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独任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
B.一审普通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
C.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
D.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
【中公解析】A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A说法错误,不当选。B说法错误,不当选。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说法错误,不当选。D说法错误,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CD。
以上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以原文考查形式居多,希望大家在理解基础上准确记忆。更多法律知识点的学习,请大家继续关注中公教育的备考资料及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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