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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温州医疗招聘考试卫生法律法规资料:患者的权利

温州中公教育 2022-05-24 13:56:5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温州中公教育提醒您关注温州医疗招聘考试阅读资料:【2022温州医疗招聘考试卫生法律法规资料:患者的权利】医师执业中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有必要对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了解。那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患者的权利。


医师执业中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有必要对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了解。那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患者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从法学角度理解,其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方面内容。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包括:①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尸体应依法给予保护,不能为了积累科研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②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例如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③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的侵害行为;④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3.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社会各成员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在国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面前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

4.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釆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5.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被服务对象,在寻求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医疗问题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主要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②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病员家属决定;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④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病人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⑤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⑥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⑦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⑧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⑨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⑩其他依法应当由病员自主决定的事项。

6.隐私权:是指患者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而在个人内心和身体中存在不愿别人知晓的秘密的权利。

7.名誉权:是指患者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8.赔偿权: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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