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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温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

温州中公教育 2022-05-07 10:27:1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温州中公教育提醒您关注温州事业单位阅读资料:【2022温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的问题。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认定犯罪构成依然是遵循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但这四个要件并不都是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最常见的还数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在考试中的考查难度不大,学员掌握起来也不吃力。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的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来分析自然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分成以下四种情况:

1.不满12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犯罪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14周岁修改为目前的12周岁;不满12周岁是刑法中的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这部分人恶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是有可能呢?因为这一条的适用十分严格。即使这部分未成年人有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也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通过之后,才可追究这部分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需要强调这8类9种行为并非指这8类9种犯罪。就比如绑架且杀害被害人刑法拟制为一罪就定绑架罪,但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并不会构成绑架罪,如果就这样得出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其实可以看到绑架犯罪中包含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由此可以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责任。所以再次强调8类9种行为而非8类9种犯罪。

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6周岁是刑法中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犯罪行为人无法再因为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因此在刑罚上刑法向来是从宽的。除此之外,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需注意。

二、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是年龄对于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除此之外精神状态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根据犯罪行为人是否能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可将其分成三类人分别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显然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由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量刑也不会从轻或者减轻。但是需要注意有些特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有可能从轻处罚。包括以下几种:

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接性精神病人需要分情况讨论,精神正常时犯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醉酒并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除非是首次出现的病理性醉酒,这个学员了解即可。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不包括单纯聋或者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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