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温州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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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致死,张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2.甲深夜在路边实施抢劫,第二天听妻子说昨夜其父被抢,才知道昨晚被抢的是其岳父,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到岳父家赔罪并将抢得的财物还给其岳父,甲的行为是: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3.下列选项中,哪一种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
A.管制 B.驱逐出境 C.罚款 D.拘役
4.(多选)下列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有:
A.张某对他人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
B.刘某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害而采取紧急避险
C.王某将他人打成重伤后又积极抢救伤者
D.李某盗窃邻居1万元现金后投案自首
5.(多选)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A.甲乙共谋要一起盗窃某银行,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窃得人民币200万元
B.甲(女)与乙(女)积怨其深。为了败坏乙的名声,甲指使其丈夫强奸了乙
C.甲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从学校盗窃自行车,然后低价从乙手中收买
D.甲在将乙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将乙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斗,当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时,就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此时侵害停止了,那么张某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是之后张某在王某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拿起匕首猛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也不具备主观条件,此时张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2.【答案】A。解析: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本题中,甲已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既遂。第二天返还财产的行为不影响定罪(可能影响到量刑)。故本题答案选A。
3.【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罚款并不是刑罚种类,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因此本题答案选择C。
4.【答案】AB。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排除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C、D项属于犯罪既遂以后采取的措施,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但不影响行为人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选AB。
5.【答案】AB。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一、必须是两人以上,且每个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主观上都必须处于故意,且相互间有意思联络;三、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谋。A属于共谋共同犯罪;B属于共同犯罪,其中甲是教唆犯,其丈夫是实行犯;C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该中学生只有15岁,不对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亦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甲和丙就杀人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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