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瓯海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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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人员: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瓯海区户籍或在瓯海区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人员,及户籍不在本区,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区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学生(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须参加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认定范围
瓯海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学科专业知识、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测试方式为笔试和面试。
五、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18年5月7日至5月13日。申报对象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5月15至18日。
现场确认地点:瓯海区教育局408会议室(瓯海区娄桥街道云回路 瓯海区新行政中心8号楼4楼东首)。
现场确认须携带以下所有材料:
1. 报名号信息;
2. 《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统一用A3纸打印;
3. 《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工作单位填写(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填写) 并盖公章;
4.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试点工作启动前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校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区级及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印章。);
7.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认定人员须出具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有效期5年)及复印件或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有效期3年)及复印件;2016年以后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可直接下载打印考生合格证明,无需提供原件。
9. 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小二寸照片(师范教育、国考生4张、参加教师教育能力测试人员5张),其中2张请预先粘帖在《申请表》上,另几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自己的姓名、申请学科在现场确认时上交。
(三)审查、测试、体检和认定
现场确认结束后,区教育局对申报材料作再次复查。
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区教育局于6月初统一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人员(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外)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学科专业评议组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意见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提出认定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通过结论。认定结果在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接受监督。
六、收费说明
按照浙价费〔2013〕87号文件,对在职、在编公办教师、离(退)休教师、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其他社会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280元/每人。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8年4月9日
原标题: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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