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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温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正当防卫

温州中公教育 2017-07-11 09:42:0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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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正当防卫。

一、概念

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考试的绝对重点,因此我们今天就对正当防卫进行剖析。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若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的话,就构成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刑法规定:如果存在过失,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不存在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没有正在进行的,就可能构成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如果不具有防卫意识,就可能构成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的,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防卫过当的主观心态一般是过失。

三、特殊的正当防卫

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我们今天就把正当防卫进行了剖析。希望同学们做题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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