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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温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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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温州事业单位考试基本素质测验|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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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此种通行关系,学说上也称为“邻地通行权”或“必要通行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物权法》第87条对此进行了概括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2.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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