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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温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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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种使用收益权可以以占有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决定收益的权利范围。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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