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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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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271名,其中: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招考251名;县(市、区)级机关招考737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283名。

具体的招录机关、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招考公告,或于2015年3月11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人事考试网()

温州人才网()

紧缺职位、特警职位招录计划另见省公告。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温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温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2.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年,依此类推。

3.县(市、区)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市、区)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的相同;“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面试前进行军事技能测评。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6.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等6个县部分服务基层的职位限制为本县生源或户口的人员报考。

7.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2.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狱医)职位、报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狱医和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5.报考各级共青团组织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8周岁(1986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

7.报考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县以下机关招考职位的学历等条件,详见招考计划。

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人员,须在2015年2月28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三、报考程序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5年3月16日0时—3月21日17时。

网址:(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3月19日0时—3月21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2.资格初审

时间:3月21日17时—3月25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26日0时—3月31日24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4月2日24时。

4.缴费确认

时间:3月26日0时—4月5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凡持有加入银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20日9时—4月25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村干部网上报名前,必须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为4月25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1.报考市级以上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2.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3、4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3.报考行政执法类(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和县级以下公安、林业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4.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 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A卷),考试时间为17:10—18:00。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报考温州市及以下机关职位考生,地点在温州市区或所辖县(市)(具体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面向少数民族招考职位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1.各级机关(除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外)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面试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2.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上述1、2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服务满2个聘期、考核称职、是否在服务岗位或离开服务岗位时间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八、体(技)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县(市、区)及以下机关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附件6),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不具备面试资格。

入围体能(技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技能)测评,或体能(技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九、面试

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录机关(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外)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县(市、区)及以下机关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报考人员(除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人发〔2008〕58号、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定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拟录用人员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汇总并分别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各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报考人员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各级机关的人员(除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外)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向录用审批机关上报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向录用审批机关上报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上述情况,各级机关不再递补。

在次年全市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十三、注意事项

1.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2.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3.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4.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5.报考人员须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5年4月3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职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可改报其他职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

9.根据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1.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2.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自2014年10月起,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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