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262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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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公告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
全省面向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退役士兵以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学员、司法助理员学员共262名。其中,公安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200名,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50名、司法助理员学员12名。上述培养计划中包括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7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26名,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52名。
培养院校分别为浙江警察学院温州教学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其中浙江警察学院培养专升本180名、专科2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养第二学士学位5名、专升本5名,上海政法学院培养专升本46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养专科6名。对完成本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对完成专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人数、报考资格条件、培养院校、学制时间等,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
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专栏()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考试培训网()
绍兴人才网()
金华人才网()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人事培训考试网()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招录的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的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1)大学生退役士兵;(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2.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应届生。
3.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对象为:(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
(二)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退役士兵的报考年龄不超过25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不超过27岁(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应届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不超过28岁(1985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年龄不超过33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报考专升本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专科的,须高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人员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4.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要求两眼裸视力4.8以上,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5.报考人员的生源、户口等资格条件应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口认定、工作经历、服务期等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4年9月1日。
三、报考程序
实行网络边报名、边审核、边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9月1日0时—9月6日17时。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时间:9月1日0时—9月8日17时。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未通过者可在9月6日17时前再次报名并接受初审。
3.缴费确认。时间:9月1日0时—9月9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凡持有加入银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招录专栏公布。已报考人员因计划取消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4.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5日9时—9月21日24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层次(高中以上学历起点专科教育)的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本科层次(专升本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为《民法学》。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2014年9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17:00—17:50 《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9月2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报考专科层次)
《民法学》(报考本科层次)
笔试地点设在招录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省属监狱系统在杭州市)。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报名系统()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之和)÷(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五、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体能测评)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面试(体能测评)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对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体能测评。
对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职位的人员,根据上述办法按1:3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面试。
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士兵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招录专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于2015年2月底前入学。
十、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招录专栏查询。
2.以退役士兵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截止到2014年9月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3.2012年、2013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4年应届生。
4.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9月1日0时—9月6日17时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5.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9月8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9.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10.报考人员对在招录专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录取培养院校。
12.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13.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实行一年试用期。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14.报考本科教育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教育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5.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6.未尽事宜,按2014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执行。
17.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招录政策”或“政策问答”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省公务员局)、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报考人员对资格条件、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咨询电话公布在招录专栏。
2014年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招录计划汇总表
2014年温州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招录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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