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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四

2013-11-27 10:14:4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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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四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产生刑事责任。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4个阶段:

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

此外,《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无责任能力。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癲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和一时的精神错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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